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一、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一般是好事,這種情況說明犯罪事實輕微,取保候審以後,應當配合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應當做到隨傳隨到接受訊問。如果涉嫌犯罪,應當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法院沒判可以取保候審嗎?

可以。在公安局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纔可以用書面的形式進行申請,檢察院會在七日之內給出具體的答覆,涉及到檢察院主動取保的,可以根據檢察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來進行辦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