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可以辦取保候審嗎

一、疫情期間可以辦取保候審

疫情期間可以辦取保候審嗎

疫情期間,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話,那麼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知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時間到了沒人通知怎麼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一年,經審查超過法定期限或者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一般會做出解除或者撤取保候審的決定,行爲人還可以據此要求退還保證金。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疫情期間只要行爲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那麼當然是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這句話如果換句話說,就是行爲人到底能不能取保候審,這個和行爲人是不是在疫情期間是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的。這種答案是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可以推匯出來的,也是有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