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

對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

司法鑑定結論書作爲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很有可能決定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敗,所以,司法鑑定結論就顯得尤爲重要,那對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閱讀下文。

一、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爲了司法鑑定結果可以更加公證,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的過程中不要只是單純地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針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此外,第28條也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

假若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司法鑑定初鑑定時期,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從而使得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者司法鑑定結構主動撤銷違法的鑑定結論。

《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規範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加強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監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執業活動進行投訴,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認爲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爲,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被投訴人,是指被投訴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

第四條,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分級受理、依法查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和維護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受理範圍、投訴處理機構的通訊方式等事項,並指定專人負責投訴接待工作。

第六條,司法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工作。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司法鑑定協會實施行業懲戒;司法鑑定協會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以上就是對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的相關資料。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滿意時,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對於重新鑑定的結論任然不滿意時,就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應,需要注意的是,投訴時需要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