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才能要求重新鑑定呢?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民事的糾紛,還是刑事的案件,司法鑑定對犯罪和沒犯罪、罪刑重、和罪刑輕、此罪和彼罪、傷殘程度認定、是否有關聯關係等問題的鑑別和判斷,有着絕對重要的作用。

怎麼才能要求重新鑑定呢?

補充鑑定(原委託鑑定)的情況: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1、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2、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的情況: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要求重新鑑定的幾種情形,主要包括原來的司法鑑定人沒有執業資格,司法鑑定人該回避沒有迴避,鑑定機構沒有資格,委託人對鑑定有意見並有合法理由的以及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