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什麼是受賄罪?

我國規定什麼是受賄罪?

一、我國規定什麼是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參照貪污罪處罰。且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三、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爲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爲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受賄罪的行爲完全擾亂了我國的工作人員正常的管理秩序,也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造成的數額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