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根本上還是以人情社會爲主,使得受賄在我國目前的社會形勢中還是比較普遍的。所以,對於國家司法機關來說,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儘量減少受賄罪發生率是第一要務。因此,有人會問,我國法律規定的受賄罪是刑事案件嗎?關於此問題的具體內容將在下文介紹。
受賄罪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受賄屬於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 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 強行索取財物的。
什麼是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
該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爲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爲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爲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爲人有爲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爲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
2、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犯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
故意
簡單而言,受賄罪屬於刑事案件,需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在認定受賄罪時,需要以受賄金額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綜合確定。一般情況下,受賄5000元以上就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