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立案偵查由哪個部門執行?

受賄罪立案偵查由哪個部門執行?

受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受賄罪的量刑可以參照刑法規定。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

一、受賄罪立案偵查由哪個部門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

二、相關概念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公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受賄等行爲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利於社會的繼續和治安,所以在發生了受賄行賄等行爲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在處罰時也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以及涉案的情節來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