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與行賄的區別有嗎?

回扣與行賄的區別有嗎?

一、回扣與行賄的區別有嗎?

回扣與行賄的區別是有的;

1、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爲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不容易被認定爲犯罪。

2、行賄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爲目的,爲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

二、對個人行賄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 ,回扣和行賄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性質 ,而對於回扣一般是不容易被認定爲犯罪,但對於行賄只要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數額,那麼就可以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