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人員挪用公款是否認定挪用公款罪?

一、業務人員挪用公款是否認定挪用公款罪?

業務人員挪用公款是否認定挪用公款罪?

業務人員挪用公款是否認定挪用公款罪需要看業務人員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如果是民企中業務人員挪用單位的錢財,可以定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犯此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律規定了數額在10萬以上的視爲“數額巨大”,所以在10萬內的是“數額較大”,可能判五年以下或拘役。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地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都是國有單位的財物,但此時挪用公款犯罪當中一般是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如果行爲人一開始就想要非法佔有國有單位的財物,只不過透過了“挪用”的方式進行,這時要是會被認定爲貪污罪的。而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的最高刑罰爲無期徒刑,也就是不能對犯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