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被判多少年?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被判多少年?

作爲政府工作人員,尤其是幹部,其擁有一定的權力和地位。一些人在物質誘惑面前,失去本色,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者主動向他人索賄。這種行爲是違法犯罪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做出判決。那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被判多少年?下面小編根據刑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被判多少年?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二、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之便?

利用職務之便是貪污賄賂犯罪客觀要件之一,也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與普通犯罪的區別之所在。所以正確理解“利用職務之便”的內涵及其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確界定貪污賄賂犯罪的又一個共通的關鍵性問題。

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即利用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條件。我國刑法上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多處規定,如刑法第382條貪污罪、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385條受賄罪。一般來說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直接利用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領導、組織、指揮、管理、協調、執行的職責和地位等;另一類是指利用其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條件,如利用自己的權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經管、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在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包括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構成本罪的,量刑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並處罰金。檢察院發起公訴後,法院依法展開審理,根據犯罪情節、犯罪嫌疑人受賄金額及社會影響程度,結合刑法條款做出刑事判決。被告不服的話,可以發起上訴。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