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累犯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法律規定累犯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累犯投案自首減刑多少

我國刑法規定,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犯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10%-40%刑期,一般不少於3個月,不高於4年。

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減輕處罰幅度不同,如因自首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累犯規定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如下:

1、主體條件:犯罪發生時,犯罪人已滿18週歲。

2、主觀條件: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

3、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時間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裏的“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二)特別累犯的概念及其構成條件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 分子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任一類犯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任一類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任一類犯罪,就構成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累犯和再犯的區別

一般意義上的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對再犯的後犯之罪實施的時間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的。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累犯前後實施的犯罪必須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前後實施的犯罪並無此方面的限制。

2、累犯一般必須以前後兩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一定刑罰爲構成要件。而構成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被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之內實施的;而構成再犯,對前後兩罪之間並無時間方面的限制。

(四)累犯的刑事責任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對累犯可以適用減刑。

在中國大家都知道這樣一句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也就是說自首是可以減輕處罰的,如果罪情比較輕的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進行免除懲罰的。具體可以減輕多少處罰國家也是有減刑幅度標準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相應的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