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功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法立功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立功條款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二、減刑的特徵有哪些?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爲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爲一項量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爲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爲,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透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爲時,纔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法中的立功就是屬於因公民做了違法的事而利用幫助執法人員破案從而達到立功的表現,對於此行爲是可以減輕到自己的罪行,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要依法的進行認定,只要符合條件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依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