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賄賂罪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賄賂罪辯護的技巧有哪些?

受賄罪辯護技巧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犯罪構成的關鍵問題:一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利用職務之便;三是索取他人財物;四是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辯護律師應當在案件實體上圍繞這四個方面做準備,分析嫌疑人是否構成了受賄罪。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依據刑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有以下類型的人可能構成受賄罪:一類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二類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類是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類是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五類是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六類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七類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八類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如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協助鄉鎮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組織。

辯護技巧:辯護律師主要應該注意嫌疑人是否屬於上述規定的人員之一,另外他們是否是從事公務的,從事公務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如果他們只是從事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

二、利用職務之便。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一類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二類是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三類是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透過不屬於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四類是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主要指嫌疑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權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係,但是嫌疑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繫。

辯護技巧:這個問題是受賄罪是否構成的核心要件,辯護律師一定要花大氣力在此處做文章,很多涉嫌構成受賄的情形,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不是很好認定,公訴機關在作出指控時一般也在此處相對比較薄弱,辯護律師一定要在此問題上作些文章。

三、索取他人財物。索賄相對較簡單,只要嫌疑人利用了職務之便向請託人索要了財物,無論請託人是否真正的交付了,都可能構成犯罪。

辯護技巧:由於受賄罪是一個相對保密的犯罪,受賄人與行賄人大多選擇祕密交易,因此認定索賄時公訴機關的證據相對比較薄弱,如果只有行賄人的證言沒有受賄人的供述或其他證人的證言一般都無法認定,辯護律師一定要抓住這一要點進行辯護。

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嫌疑人不僅要收受財物還要爲他人謀取利益,二者缺一不可,這裏的收受財物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現實收的財物;二是許諾今後支付的財物。而謀取利益是不要求必須是非法利益,合法利益也可以構成受賄罪。

辯護技巧:這也是辯護律師的核心主攻要點之一。首先來看非法收受財物這一情況,刑法運用了兩個動詞組成了一個詞“收”“受”,“收”指的是收到某物,是一種行爲、一種方向,它只是表明此人收到了這件物品,但這件物品是否是給他的則不確定;“受”指的是接受了某物,是一種歸屬、一種結果,它表明此人收到後自己受領了此物。因此“收受”就應該是收到某物後並最終笑納了,有些實踐中會出現某行賄人讓甲將款轉交給某乙,甲的行爲就不能構成受賄罪,因爲它只是“收”而非“受”。

另外,一個要點是謀取利益是否是由嫌疑人決定的,如果是集體討論、協商的,不能認定爲嫌疑人爲他人謀取了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賄賂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爲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但對於賄賂罪也有必須要有構成要件的,律師在爲當事人做辯護的時候也是會從各種方面來爲自己當事人開脫 ,但前提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