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辯護技巧有哪些

職務犯罪辯護技巧有哪些

職務犯罪與我們知道的職務侵佔罪其實並不是一回事,職務犯罪通常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侵吞國家、集體財產的犯罪,其中具體包括了貪污罪、受賄罪等等。而律師在爲涉嫌職務犯罪的罪犯提供辯護的時候,也是要講究一定技巧的。那究竟職務犯罪辯護技巧有哪些呢?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宏觀決策:以利益最大化爲原則權衡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之間的策略關係,以損害最小化爲原則整合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互動關係

刑事辯護業務中的具體案件,首先需要確定的策略問題,就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以及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職務犯罪案件也是如此。

無罪辯護的確定原則是:只要實體上存在不構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嚴重違法、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就應當進行無罪辯護。總之一句話,只要可能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原則上不能放棄做無罪辯護,或者在做罪輕辯護基礎上要重點展開無罪辯護。

具體而言,下列三類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一是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如:輕微的過失犯罪案件(眉山市某縣警察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件)、安樂死案件(陝西漢中的蒲連生醫生實施的安樂死案件)、特殊的重婚案件(湖北“背夫出嫁案件”)、輕微的尋釁滋事案件、數額不大的內部盜竊案件和未成年人盜竊案件等,就屬於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二是證據不足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這方面案件,在我們的刑事辯護業務活動中往往會遇到不少,應當選擇無罪辯護。前不久宜賓市某法院開庭審理的鄒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因爲控方提供的證據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無罪辯護證據,指控證據反而嚴重不足,針對這種證據情況,辯護律師選擇了無罪辯護,庭審效果也很好。

必須特別強調:證據不足的案件,律師必須選擇無罪辯護,否則可能導致重大失誤和災難性的後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聶樹斌案件,根據我的觀察,正是由於律師不當放棄了無罪辯護而錯誤地選擇了罪輕辯護,直接導致法官下定決心判決聶樹斌立即執行。這是一個十分令人痛心的悲劇,對於刑事辯護律師而言也是是十分令人震撼的悲劇。

三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辯護律師應進行無罪辯護。如:夫妻之間見死不救案件(李方某不作爲殺妻案件是無罪判決),教唆自殺與相約自殺案件(廣西相約自殺案件未作犯罪認定、但邵建國見死不救案判決有罪),生命權針對生命權的緊急避險案(如李巧某生命權緊急避險案件是無罪處理),組織、容留“手淫”案件(如廣東省佛山市手淫案是無罪處理)等,原則上都應當選擇無罪辯護。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只能做罪輕辯護,既切合實際又有利於充分展開量刑辯護,這樣處理往往十分有利於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輕辯護中的關鍵,是要尋找和收羅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都要充分地予以列舉和論證。例如,在辯護詞或者法庭辯論中,要總結性地說明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兩個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和三個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應當依法如何如何從寬處罰、如何如何判決處理”等意見,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議庭或者引導合議庭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決定。

不過,這裏有四個比較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提出來大家思考:

強調“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而不是強調“被告人”也必須選擇無罪辯護。這個問題可能需要明確澄清一下,因爲有些案件即使我們辯護律師認爲無罪或者說具備了無罪辯護條件,但是並不能肯定法院最終就一定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時十分有必要兼顧“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以爭取輕判。因此,“被告人”不宜輕易地採取明顯的、甚至強硬的無罪辯護策略,否則,被告人將“死的很慘”、判刑很重;如果出現這種局面,我認爲難說律師辯護是成功的、無可指責的。

其實針對不同類型的犯罪,具體的辯護技巧都是不太一樣的,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犯罪的構成要件,從中入手分析,這樣才能更好的爲被告人提供辯護。在辯護的時候選擇辯護方向也是很重要的,此時要根據庭審過程中的證據,適時調整辯護方向,這樣才能更好的提供辯護。至於職務犯罪辯護技巧,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