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的性質是什麼?

一、假想防衛的性質是什麼?

假想防衛的性質是什麼?

“假想防衛”是指行爲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爲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爲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爲。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假想防衛具備如下性質:

(一)行爲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行爲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爲,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爲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三)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爲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二、假想防衛與事先防衛的區別: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爲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衛”。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爲,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衛。

三、刑事擔任

(1)行爲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爲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爲,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爲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爲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爲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過失”。因爲假想防衛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對於假象防衛的性質是指的是行爲人預見了不會發生的侵害事件而導致受害人受傷。這是由於行爲人自己的判斷錯誤才導致受害人進行受傷。但是還是屬於傷害事件。負責調查的公安機關如果是發現肇事人是屬於假象防衛的話,可以和檢察院進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