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犯罪客體是什麼 ?

盜竊罪犯罪客體是什麼 ?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爲盜竊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盜竊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爲是佔有。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爲我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爲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透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沙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爲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裏出售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爲“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爲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爲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

(6)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的財物,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綜上所述,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而對應的盜竊罪侵犯的對象也就是他人的公私財物,其中就包括了一些財產性利益。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