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過了追訴時效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嗎?
行賄過了追訴時效的,原則上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怎麼確定?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在我國,行賄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如果當前行賄行爲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追訴時效是20年,事實上,若超過20年以後,有關部門認爲必須追訴,經最高檢核準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很少有刑事案件因爲超過追訴時效而不能被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