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一、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首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形式要件)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對於緩刑的前提條件並沒有罪種的限制,適用的是短期自由刑,適用對象中沒有罰金刑。而且按照我國刑罰種類排序,比拘役輕的刑罰是管制,管制是一種限制自由刑,並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因此管制不需要適用緩刑,直接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可。

刑期並不是判定緩刑的唯一前提條件。因爲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對而言的,不能保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就一定小。緩刑的目的是既爲了完成刑罰的目的,教育改正罪犯,也是在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對於被害人而言,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害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的權利,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並不一定小。而且社會上的公民如果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來看,也不一定認爲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就小。因此不能僅憑一刑期的長短來判定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因爲刑期只是法律規定的一個類似考試的分數線,而對於這個分數線並不是社會公衆都予以認同。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處緩刑,對於這種的緩刑,關鍵是看緩刑考驗期的效果如何。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對於刑期在3年以上的適用緩刑,考驗期需要加長。

二、哪些情況不適用緩刑

我國《刑法》規定緩刑適用的排除條件是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罪犯。在我國,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而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由此看出,我國刑法之所以明確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的原因在於累犯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較大,而且在表面看來累犯適用緩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設定緩刑的排除條件目的在於,明確的規定某些情形排除在緩刑適用範圍之外,從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導致失去法律的公正。不少各國對於緩刑的排除條件都有相應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在一定時間內被判處過一定的刑罰。

(二)犯罪人被宣佈爲某種難以改造或者具有某種危險的人。

(三)犯某些特殊種類犯罪的人。事實上,在實踐中,這些規定都有不合理之處。正如筆者前面所介紹的。犯罪人是否適用緩刑,需要對犯罪人的許多綜合因素進行考察判斷,得出的結論纔是合法公正的。僅僅以某些方面,某一罪行就判定緩刑的適用,難免會顯得有些以偏概全,不夠全面。

緩刑並不是刑罰的一種,不過,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寬大處理。實踐中,作爲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如果您想爲犯罪嫌疑人爭取緩刑,那麼您就要及時聯繫刑事辯護律師,讓律師幫忙分析是否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然後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收集緩刑適用的相關證據並進行辯護,以爭取獲得緩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