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是否可以不起訴?

輕傷一級是否可以不起訴?

一、輕傷一級是否可以不起訴?

1、輕傷一級不一定可以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造成他人受到輕傷一級的傷害,可追究刑事責任嗎?

1、造成他人受到輕傷一級的傷害,可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事後是否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和調解,態度很重要,輕的可能就是個拘役或者管制,甚至可能免除處罰,要看具體情況。

2、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3、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若是實施侵權行爲之後,導致被侵權方受到了輕傷一級的傷害,那麼實施侵權行爲的一方,就有可能會因爲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而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法院在審理故意傷害案件期間,侵權行爲人,可以與受害方進行和解,若是和解達成一致,最終受到的刑事處罰可能會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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