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捕撈被公安局刑拘幾天
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經查處後確定構成非法捕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捕撈的立案標準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捕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這需要根據捕撈的數量、大小、價值、捕漁方式、區域、時間來進行判斷,涉及犯罪的將受到是刑法的處罰,如果讀者還有相關問題,歡迎到本站網進行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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