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取強制措施後才能進行訊問嗎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並不是要採取強制措施才能訊問,對未採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也可以傳喚進行訊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訊問嫌疑人的要求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詢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對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一旦發現不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併發給釋放證明。
5.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聾啞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
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6.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我國嚴格禁止採用非法方法取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意見的解釋》第61條的規定:
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爲定案的證據。
7.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所以並不一定要採取強制措施後,才能訊問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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