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後幾年開始減刑

入獄後幾年開始減刑

一、入獄後幾年開始減刑?

(1)入獄可判處減刑的時間計算

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3)可以判處減刑的法定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申請減刑的流程是怎樣的?

相信很多人認爲是由犯人申請減刑的,其實並非如此,申請減刑的不是犯人自己,二審監獄依據法律規定申請減刑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覈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爲宣告,監所代爲宣告應迅速及時。

不同的情形,其減刑處理方式也將不同:

1、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監獄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3、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