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村民集體財產屬於貪污嗎?

一、侵佔村民集體財產屬於貪污嗎?

侵佔村民集體財產屬於貪污嗎?

1、侵佔村集體資產是不是貪污,依據侵佔人的身份而定,如果是村幹部侵佔的,是職務侵佔的行爲,如果是村支侵佔的,可以認定爲貪污。

2、認定行爲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爲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爲人非法取得。行爲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爲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3、對於一般的貪污未遂,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4、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爲,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爲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爲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如何正確認定貪污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

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千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爲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

2、要看行爲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爲,就可以認定爲貪污罪既遂。

不管是村幹部,還是普通的村民,都不得實施侵佔其他村民財產的行爲,這是由於一旦實施了此種情形,侵佔數額達到一定標準,那麼侵佔行爲人可能就涉嫌犯了侵佔罪、或者是貪污罪等的罪名。具體是否涉嫌犯罪,則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