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認罪認罰後上訴會加刑嗎?

認罪認罰之後上訴是否加重刑罰根據上訴的主體進行判斷:1、如果是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罰,若是共同犯罪案件,既不得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在量刑教輕的情況下,不得直接加重刑罰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如下:

1、第三百二十五條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一)同案審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上訴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

(三)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五)原判沒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內容、延長期限;

(六)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2、第三百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罰。

3、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上訴是代表着對案件的判決結果不滿意纔會實施的行爲,一般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提出上訴的要求,但如果是被告一方提出來的,那麼法院給予的判決結果是不能進行加刑的,但如果是屬於受害方或者是檢察院提出來的,那麼只要符合條件就可能依法的加刑,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