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是判刑加罰款嗎?

一、認罪認罰是判刑加罰款嗎?

認罪認罰是判刑加罰款嗎?

認罪認罰的罰金或者罰款,是不能先交納的,要在判決書下達後,處罰決定書作出後才交納的,罰金和罰款都需要交到相應的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二、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獨立或包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現有認罪認罰規定的關係

現行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序及從寬量刑均有規定,但都散見其中,未成體系。

如《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對自首、坦白情節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貪污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規定了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適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達成刑事和解等情節在量刑上確定了從寬幅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試點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簡化此類案件辦理流程的新探索。

2、量刑協商——對訴辯交易制度的合理借鑑

現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執行機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夠帶來辦案程序的簡化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但時間和程序上的縮簡併不足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自立案之初自動選擇認罪認罰,且審理程序的適用是事後的,對被追訴人而言,量刑減讓纔是認罪認罰的最大心理動因。因此,充分發揮量刑激勵機制的作用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

3、從寬期待與訴訟效率的平衡——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於偵查、審查起訴至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涉及自偵查階段開始的認罪認罰選擇,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協商以及審判階段的自願、合法性審查和庭審簡化,故有必要對各訴訟階段的辦案程序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又必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不一定會判刑,只要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不嚴重,法官可以判定其進行拘役,時限一到,就可以放行。但情節嚴重的,儘管會做出寬大處理,但法律仍然是最公正的,應該按照原有的處罰進行減刑,不能有所差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