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一、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既遂定刑標準是什麼

1、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是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脫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爲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爲,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爲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需要判2~7年有期徒刑,認定阻礙解救被綁架婦女罪需要滿足犯罪的4個要件,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犯罪行爲;在客觀方面有利用職務便利阻礙解救婦女的行爲;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