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執行完畢視爲刑罰執行完畢嗎?
意味着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了。緩刑期滿視爲刑罰執行完畢,在執行緩刑期間,犯罪分子並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爲,並且在執行刑罰期間,也沒有發現新罪的,司法機關在宣佈緩刑期滿後,就意味着刑罰執行完畢。若是在緩刑期間發現了違法行爲的,會撤銷緩刑,然後繼續執行原來的刑罰,這也是合理的處罰決定。
二、哪些人可以被判處緩刑?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判處緩刑期間當事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爲一項犯罪的行爲被公安機關所逮捕的並且最終被判刑的,在符合可以執行緩刑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緩刑的申請。在緩刑期間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公安機關的規定去執行,否則緩刑的結果可能會被撤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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