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兩年能否緩刑或者減刑

有期徒刑兩年能否緩刑或者減刑

一、有期徒刑兩年能否緩刑或者減刑

能,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爲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減刑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入獄可判處減刑的時間計算

1、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5、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綜上所述,被判了刑如果想能夠減刑或者緩刑的話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緩刑的話只要判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且符合緩刑條件的都是可以被判緩刑的,而如果想要減刑的話則需要在監獄內表現良好或符合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