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1)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均可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2)騙取出境證件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爲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3)騙取出境證件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4)騙取出境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出國考察、觀光旅遊等名義,弄虛作假、從國家主管機關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國(邊)境所必需的出境證件,而且行爲人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用於犯罪活動。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成立,一方面以有現實的或者可能的組織者爲前提,另一方面以現實的或可能的被組織者的行爲具有偷越國(邊)境的性質爲前提。

二、騙取出境證件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爲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及時讓刑事律師介入協助,進行相關刑事辯護工作。

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爲,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爲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