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由誰決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標準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1)、必須是爲了保衛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在這一行爲中,防衛目的的正義性是正當防衛首要條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出於保護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
如果以引誘的手段故意激怒他人襲擊自己,打死打傷他人的不是正當防衛;
賭博犯罪時,爲保護賭資而將另外搶劫贓物的罪犯打死打傷的行爲也不是正當防衛;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爲而進行的防衛。也就是說,當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採取防衛行爲。尤其要指出的是,對合法行爲不能進行防衛。如司法機關逮捕人犯、執行搜查任務時,拒捕、拒查者或第三者進行的反抗,不叫正當防衛;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爲的人進行防衛。對實施不法行爲者的親屬或其他人進行報復的行爲不是正當防衛;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爲進行的防衛。對還沒有開始或已經停止的不法侵害不能進行防衛。如搶劫犯正在搶劫,被搶劫的人和羣衆可以防衛。如果搶劫者已被羣衆抓住,這時就不能以正當防衛的理由對其繼續打擊,而應扭送公安機關;
(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防衛過當的情形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爲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爲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爲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由誰決定這個問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關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是合法的,否則的話是會造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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