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縱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放火罪,沒有故意縱火罪。因此,故意縱火可能構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縱火罪是結果犯,量刑時還要看具體損失,才能作出判斷。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115條的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放火行爲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二是放火行爲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縱火未遂可以判緩刑嗎
是否緩刑看情節定,積極徵得被害人諒解,會增加緩刑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