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抓住取保候審的最佳時機
刑事拘留後,當事人及其家屬最希望的莫過於能儘快取保出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有三個時間節點比較容易爭取取保候審。
具體時間節點爲:
一是刑拘期限即將屆滿前的幾天;
二是報檢察院審查批捕三天後;
三是批捕後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何時退
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辦案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沒有依法退還的,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申請,要求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後怎麼交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一般是由被取保候審當事人自己或家屬拿着收取保證金通知書親自到銀行去交納,然後由銀行開回執給取保候審的公安局。
銀行的回執入卷存檔,除了回執,銀行還要開一個類似存款的收據,這個收據是交給當事人自己或家屬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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