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怎麼減有什麼條件?

減刑怎麼減有什麼條件?

罪犯在監獄透過自己的良好的表現是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的,那麼減刑要怎麼減,有什麼條件。減刑歸根到底就是要悔過自新,悔過自新的表現要根據你平時的學習勞動以及重大貢獻來綜合衡量,而且並不是你做了什麼就一定會減多少年的刑罰,這個要根據判刑年限來定。

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三、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如果罪犯想要透過自己的良好的表現來獲得減刑的的機會,那麼就要認真學習組織的科學文化知識,接受良好的教育,積極的曾參加勞動教育活動,還要對監獄內部的違法犯罪行爲進行監督舉報,或者是做出重大的貢獻,總之減刑需要努力,需要付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