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判決書由誰做出?

死緩限制減刑判決書由誰做出?

一、死緩限制減刑判決書由誰做出?

死緩限制減刑判決書由法院做出,因爲法院是審判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解釋,限制減刑意爲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爲死緩時,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

(二)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有一些暴力性的犯罪行爲是不能夠適用減刑的。所以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有死緩限制減刑,但是做出這樣的一種限制減刑的判決,是需要綜合犯罪情節來確定的,最終由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