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決時死緩限制減刑用於販毒嗎

在判決時死緩限制減刑用於販毒嗎

一、在判決時死緩限制減刑用於販毒嗎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纔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於單獨犯或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繫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爲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爲了單純加重死緩的嚴厲性,而是爲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執行提供更爲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爲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透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雖不是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爲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爲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定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限制減刑是指對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二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刑期,其中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限制減刑系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設定的措施,旨在嚴懲犯罪。

我國對犯罪人員的減刑具有嚴格的規定要求,相關的犯罪人員只有立功、悔過、重大專利發明創作的才能夠申請相關的案件減刑。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爭取相應的減刑,有這類監獄部門進行審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