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有哪些例外情況?

上訴不加刑有哪些例外情況?

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法對被告人上訴權的一種保護,上訴不加刑一般適用於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但是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上訴不加刑有哪些例外情況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上訴不加刑有哪些例外情況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的限制。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

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一方面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一定範圍內對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罰,這個條件即上訴不加刑適用的範圍僅限於只有被告方上訴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又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對被告可加重其刑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的修正,其實它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補充說明,以使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前者是一種積極的,從正面規定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後者則是一種消極的、反面的限制其適用範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2、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這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尤其是自訴人提起上訴,一般都不利於被告的利益,認爲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罰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對他們的上訴,也採取不加刑原則,無疑會使他們的上訴或抗訴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3、但是,對於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蕪湖縣趙橋鄉楊老村發生的李某(限定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案。該案經馮其江撰文《一審被判有期徒刑 上訴要求槍決 本案上訴是否有效》,於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後,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報上引起兩次全國性探討。本人認爲:這種上訴是無效的。首先,違反正常人思維邏輯,通常情況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總是從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考慮,想透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其次,縱使一審法院量刑不當,對量刑不當的上訴案件,只能減輕,不能加重。國際通例,上訴是不加刑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也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後,即使上訴有效,除增加一個案件數、增加上一級法院工作量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變對李某的處罰的,更不可能加重判處李某死刑。該案經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處理,已定性上訴無效。

綜上,上訴不加刑並不是絕對的,當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一方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這點,同時,檢察院抗訴的,僅對被抗訴這可以加刑,對沒有被抗訴的仍然使用上訴不加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