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輕處罰行爲有哪些

酌定從輕處罰行爲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節在刑法中並未有明文規定,它是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酌定從輕處罰行爲一般有以下幾點:
1、危害行爲持續時間較短的;
2、犯罪時間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3、犯罪地點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5、特定義務來源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6、防衛不適時的;
7、避險不適時的;
8、避險中的自救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 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 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