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後多久能探視

判刑後多久能探視
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本人以後,如果被告人本人沒有上訴,一審檢察院沒有抗訴,法院送交執行後家屬憑藉親屬關係證明和判決書原件就可以到看守所或者監獄探視。
一般情況下,親人探視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一個月不超過三次,每次會見時間大概30分鐘左右。探視時,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對於探監的時間,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探監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證件要帶好,在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帶的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