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逮捕最長關多久

根據規定逮捕最長關多久

一、根據規定逮捕最長關多久

拘留批捕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交由檢察院來批准逮捕以後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直到收集完證據以後,再交由檢察院再向法院提起公訴,而逮捕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最長是不能超過兩個月。具體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