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最長多久判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逮捕後最長多久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下列案件在本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