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過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緊急避險過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緊急避險是公民享有的法律規定的合法權利,在緊急情況下不得已而採取的避險行爲,但是如果在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了不應該有的危害,就是緊急避險過當嗎?相信大家都不是特別瞭解,關於緊急避險過當的法律規定,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緊急避險過當: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着緊急避險行爲從有利於社會到有害於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爲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爲轉變爲違法行爲,而且這種違法行爲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爲,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爲。

二、犯罪形態:

在我國刑法中,緊急避險過當並沒有單獨的罪名,它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緊急避險過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從客觀方面看,無非是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犯罪構成原理,僅有客觀方面的損害,無論這個損害有多大,都不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認定行爲人有罪,即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要認定某種緊急避險過當行爲構成犯罪,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只有當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認定這種行爲構成犯罪。以緊急避險損害過當,假如緊急避險行爲人故意多損失了500元,這顯然是一種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爲,但故意毀損500元並未達到犯罪的界限,因此沒有理由和根據因爲行爲人在緊急避險過程中損失的500元而認定他構成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罪。

三、犯罪認定:

在認定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時,必須要看到行爲人的避險行爲所避免了的損害,即行爲人避險行爲所保全的利益。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一定要將損害減去所保全的利益,餘下的纔是實際損害。所以,此類情況一般都損害不大,主觀上一般又情節輕微,因而一般不構成犯罪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要結合實際情況分別對避險過當行爲確定罪名。

避險行爲之所以具有可罰性,是因爲必要限度之外的行爲已經突破了阻卻違法的底線。作爲放任行爲,任何過當行爲對社會對相對人來說都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所以必須要嚴格限制。在確定罪名時,應該結合情勢危急程度和法益權衡的結果以及行爲人的認識情況。

在上述原則之下采取避險行爲而致的避險過當,根據行爲人對他所引發的損害之擴大的心理狀態是處於過失還是故意,確定該行爲的過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時,只能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對違背原則採取的措施,即爲保護財產而致使無辜第三人死亡或者傷殘的,均不得被認定爲緊急避險,均得被認定爲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時,可根據所保護的法益,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緊急避險過當的法律規定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緊急避險過當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爲,而是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對於緊急避險過當在我國刑法中沒有單獨的罪名,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根據實際情況對於避險過當行爲進行確定罪名,因此,作爲公民,大家應遵紀守法。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婁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