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過失的依據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爲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行爲。
單位犯罪中的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
單位犯罪的特點在於:
在單位故意犯罪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爲是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
在單位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爲是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職務行爲。
關於單位犯罪責任形式,在刑法總則中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議。
單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構成,這是沒有疑問的。
關鍵在於單位犯罪是否可由過失構成,對此存在否定說。
從刑法分則關於單位犯罪的具體規定來看,雖然大多數是故意的單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認存在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
二、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
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當中,有少數的單位犯罪也是按照過失來處理的,因爲有些單位的領導人員在制定某項決策的時候,結果是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可能在資本運作過程當中某些後果是先前沒有預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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