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的依據是什麼

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的依據是什麼

村委會主要是根據我國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來履行相關的工作職責的,因爲在我國的農村都是以村委會爲集中的單位主持村裏面的具體的工作的,所以農村還是帶有一定性質的自治原則的。可是村委會最近幾年來在貪污受賄等這些犯罪行爲當中也表現得比較突出。而且有越來越多的人比較關注,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的依據是什麼?

一、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的依據是什麼?

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範疇。我國《刑法》第三十條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類爲《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類型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爲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二、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二是“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

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爲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爲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三、單位犯罪主體的種類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以下五種:

1、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國現行經濟活動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包括國有獨資公司等。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公司又可分爲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等四大類。

另外,還有集團公司等。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組織形式越來越多地採用公司的形式,國家主要的經濟活動依賴於公司實施的,同樣,以企業單位名義(諸如實業公司、經營公司等)實施的犯罪活動,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國刑法中,公司便成爲單位犯罪的首選主體。

2、企業

從邏輯上而言,企業是種概念,公司是屬概念,兩者之 間是包容和被包容的關係。立法將企業與公司並列,是有悖概念的種屬關係的。但是,從立法的角度看,將公司與企業並列,一是爲了強調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單位犯罪中佔有突出地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透過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 條規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由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的財產屬於投資者所有,投資者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個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負無限連帶責任,該類企業的利益,實際上就是企業經營者的個人利益,企業的行爲就是經營者個人的行爲,企業的資產不獨立於企業經營者,對外所需承擔的責任,也就是經營者個人的責任。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不能成爲單位犯罪主體。

3、事業單位

《刑法》將事業單位規定爲單位犯罪的主體之一,而事 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事業單位的活動一般不具有營利性,並注重社會公益事業或社會發展的需要。但部分事業單位往往也有某些社會管理職能,由此產生的權力可能被用來實施犯罪。

另一部分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已被推向市場,它們需要自己掙錢養活自己,這就必然地從事營利性活動,以謀取經濟利益。事業單位一旦帶有營利性,實施犯罪的可能便就產生。所以,我國刑法將事業單位列爲單位犯罪主體是必要的。

4、機關

機關是單位犯罪的第四類主體。從字義上來理解,《刑 法》規定的機關,包括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但並非任何單位犯罪都可以由機關構成。《刑法》規定的某些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事實上,能成爲單位犯罪主體的機關範圍也是有限制的。諸如國家的立法機關,它的行爲往往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而,不可能成爲犯罪主體。有可能成爲犯罪主體的機關主要有:國家機關的基層組織,由於其在管理社會或經濟活動中,爲了本地區或本單位的利益,可能會實施單位犯罪;國家機關的具體職能部門,這些部門擁有社會和經濟等管理職權,在爲本部門謀利時,可能利用職權實施單位犯罪。

5、團體

團體有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等多種稱謂。團 體成爲單位犯罪主體的有以下幾種:一種是行使一定社會管理職能或行業管理職能的團體,而純粹的學術團體一般不可能實施單位犯罪。另一種是行業團體,這些團體由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正在逐步向行業協會之類的團體轉移,於是,這些團體(如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等)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已相當大,它們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對違法違紀的人和組織實施制裁。從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如受賄罪等。

實際上,認爲村委會是單位犯罪主體這種想法本身就是不對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等這些,其中並沒有把村委會列入到單位犯罪的範圍當中,所以透過村委會的名義實施的犯罪主要還是追究村委會的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的,但是村委會犯罪和單位犯罪是不同的兩種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