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想必提到拒執罪的話應該從字面意思上也能夠理解,就是拒不履行和執行的一種特殊的罪行,而且拒執罪的犯罪主體一直以來就是比較特殊的,當法庭對單位作出某種判決結果以後,單位如果拒絕執行的話就有可能構成拒執罪。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爲或不作爲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爲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爲的,應認定爲共犯。

二、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透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這是我國刑法當中對拒執罪的構成要件的明確規定。在拒執罪的犯罪主體當中就包括單位,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判決,那麼可以透過相關的司法途徑追究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加上之前單位作出的一些違法行爲和後面的拒執罪,是很有可能會加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