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涉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四、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偷越國邊境本身就是違法行爲,發現有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的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查處,如果收受好處後對偷越國邊境的違法行爲人放行,可能同時構成受賄罪,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嫌疑人會被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