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均沒有委託辯護人怎樣辦
對於一般的公訴案件來說,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要指定辯護人。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被告人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什麼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爲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衆所周知,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種不統一,頗不嚴肅,有損法律威嚴。
此分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爲應當駁回起訴,一種認爲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時,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如果認定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那麼不能進行民事訴訟。
被告的身份,權利義務,權利能力,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
去法院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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