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輕傷刑法怎麼判的

聚衆鬥毆輕傷刑法怎麼判的

一、聚衆鬥毆輕傷刑法怎麼判的

所謂聚衆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爲人因爲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四)、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是爲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爲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

在聚衆鬥毆的情況下,必然會對參與鬥毆之人進行處罰,具體就包括了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當然一般認定構成了犯罪的,纔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犯聚衆鬥毆罪的,只處罰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