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一般會怎麼判?

依本條規定,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上述處刑規定中,對應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僞造的貨幣罪的數額要求,本罪的數額巨大也應指幣值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3000張以上。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形:

(1)共同犯罪的主犯;

(2)購買僞造的貨幣後投入市場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過刑事處罰又實施本罪的。情節較輕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屬於共同犯罪的從犯,沒有造成什麼危害結果的發生等情況。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是怎麼樣的?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

(1)行爲人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以僞造的貨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

(2)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爲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進了僞造的貨幣或者以僞造的貨幣換取了貨幣,其行爲一般也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2.本罪與購買假幣罪

本罪與購買假幣罪的客觀行爲的性質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爲主體的不同。本罪客觀行爲的主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而購買假幣罪的主體則爲一般主體。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購買的行爲,無論其購買數額的多少都可構成本罪;但後罪的客觀方面,不僅要求具有購買假幣的行爲,而且亦要求購買假幣的數量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即不可能構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出於走私的故意而購買假幣的,這時又牽連觸犯走私假幣罪,對之應從重按走私假幣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金融工作人員如果以假幣換貨幣這種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對金融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一般輕者處三年的有期徒刑,而對於特別嚴重者是會高達無期徒刑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