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是否有追訴期
累犯也是有追訴時效的,累犯追訴時效依據可能判處的最高刑罰而定,但該案件已經被立案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
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有追訴時效的限制,所以累犯也有追訴時效的。
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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