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爲。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爲監管場所範圍。行爲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爲人透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爲,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爲,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2、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爲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在實踐中一般是如何正確認定脫逃罪的呢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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